有四種主流采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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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你最懂
單一來源采購
你最羨慕
這兩個方式很常見,也很好理解
但是
比較讓人懵逼的是另外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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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fā)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于對民族工業(yè)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chǎn)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競爭性談判流程圖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流程圖
兩者的基本區(qū)別
文件發(fā)放日期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guī)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評審方法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兩者的核心區(qū)別
首先,你要知道一個前提
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通常都是
甲方邀請你來的
不像“公開招標”
只要符合條件
你可以自己去
所以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
都可以只有2家供應商
那么他們最最最核心的區(qū)別在哪呢?
競爭性談判看【價格因素】
以后競爭性談判,你懂的
想要中標,價格很關鍵
而競爭性磋商相對文明一點
看【綜合指標】
想要中標,就慢慢磋吧
詳細描述——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什么情況下,
甲方才會啟用競爭性談判或磋商?
這種情況下,啟用競爭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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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
1.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fā)揮作用。
2.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
3.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
4.有利于對民族工業(yè)進行保護。
5.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chǎn)品中,同時又能降低采購風險。
適用范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適用條件: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這種情況下,啟用競爭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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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通過上文的比較,可以看出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兩種采購方式在流程設計和具體規(guī)則上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在“明確采購需求”階段,二者關于采購程序、供應商來源方式、磋商或談判公告要求、響應文件要求、磋商或談判小組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競爭報價”階段,競爭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區(qū)別于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據(jù)權威部門解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在需求完整、明確的基礎上,實現(xiàn)合理報價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競爭性談判最低價成交可能導致的惡性競爭,將政府采購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上來,達到“質量、價格、效率”的統(tǒng)一。
文章來源:部分網(wǎng)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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